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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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甲○○原告傑泓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