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林源 和被告 鮑黎明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4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