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偉達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偉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偉達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71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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