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毅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毅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毅家前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