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318號被上訴人即 簡芳雀 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 沈煜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27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1,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3,645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瑪玲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