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0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87年6月25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042008號,內載金額新臺幣90,000元,到期日為87年7月18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查本件本票發票人為歸農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乙○○僅係其法定代理人,依票據法第123條僅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發票人以外之第三人行使追索權,即不得逕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