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240號),本院前審改依94年度易字第322號判決不受理,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566號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己自白認罪,復經公訴檢察官同意,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黃義成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