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69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⑴壹佰零參萬伍仟伍佰元⑵肆拾貳萬陸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⑴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⑵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四點九六⑵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⑴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⑵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