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77號聲請人 張英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陳三郎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三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8年4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三郎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三郎係於民國101年4月4日通報為失蹤人口,業已逾7年未尋獲,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陳三郎係於101年4月4日列為失蹤人口,業已逾7年未尋獲,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失蹤人陳三郎自101年4月4日失蹤,計至108年4月4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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