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3號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605號原告 余綉玲
鄭玲真 皇甫星螢 被告 李美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6年度金訴字第13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美恩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余綉玲、鄭玲真、皇甫星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思帆
法官吳志強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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