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意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意婷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意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正當努力工作營生,意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淡薄,欠缺尊重他人所有權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罪手段尚稱平和,所竊取之SENS
IWHITE三合一高效煥白精華液1件、CICAPLASTBAUMEB5全面修復霜1件,價值合計新臺幣1,899元(見警卷第5頁背面證人 蔡雅琪 警詢指述),兼衡其學歷高職畢業,家境小康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年籍欄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SENSIWHITE三合一高效煥白精華液1件、CICAPLASTBAUMEB5全面修復霜1件,非被告所有,並已據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足憑(警卷第10頁),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