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哲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哲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哲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隨意竊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淡薄、欠缺尊重他人所有權之觀念,兼衡其素行、犯罪手段、犯後坦認罪行之態度、所竊車輛業由被害人取回,及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中度精神障礙)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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