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債務人方家芯即 方慧茹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記載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種類為「原大眾銀行(現金卡)債權」,惟提出之聯徵中心資料係記載由原債權人渣打銀行轉讓債權予該公司,並不相符;又同上清冊記載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種類為「原慶豐銀行(信貸)債權」,惟提出與該公司簽訂之分期約定書,記載債務為「大眾商業銀行現金卡債務」(依聯徵中心資料債權人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亦不相符,請查明何者有誤,並陳報正確資料。
二、債務人表示曾經債務協商成立,因寶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扣薪,而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困難。請說明最後一次繳款期日為何?是否未曾繳款即毀諾?及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後,是否有告知寶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協商成立之條件,請求該公司就本件保證債權以比照辦理方式為個別債務協商?如有,請說明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如無,亦請說明漏未個別協商之原因?
三、債務人請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為何未居住戶籍地,另行租屋而增加生活支出?租屋處之同住成員(含關係、姓名及人數)為何?租屋處之水、電及瓦斯等費用如何分擔?配偶 楊宏聖 任職公司之名稱、職位及薪資若干?配偶有無分擔家庭共同生活開銷(如水電、瓦斯等費用及房屋租金)?如有,其比例或金額為何?並請修正個人支出金額;如無,亦應說明配偶無法分擔之原因及其他相關事證供參。另債務人列載房屋租賃支出6,500元,是否係包含租金6,000元及水電瓦斯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請提供104年4月至5月之薪資單。
五、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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