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8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聰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俊聰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辛茹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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