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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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78號聲請人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子毅 相對人 李銀分 相對人 李王春英 相對人 李羚莉
1相對人 李保吉 相對人 李保山 相對人 李庄 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銀分、李王春英、李羚莉、李保吉、李保山、 李庄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整。
二、相對人李銀分、李王春英、李羚莉、李保吉、李保山、李庄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