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抗字第22號抗告人 顏美娟 (原名 顏語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簡信立間因100年度監字第89號酌定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1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提出抗告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4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即依卷內卷證裁定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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