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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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462號
原   告  林博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冠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6萬0,4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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