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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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陸元,及新臺幣壹佰零捌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