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鄭長慶 被告 曾子益 19歲(民國00年0月生)兼法定代理人 曾琳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3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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