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李陳四珍 被告 李東霖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審交簡字第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