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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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33號原告 呂慧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輝煌 、 蔡銘振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經查,依原告提出之分配表顯示,原告可得分配之比率已達100%,即完全受償。故即使剔除被告 蔡振銘 之分配金額,原告之分配比率亦無從增加。另原告亦未陳報其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可獲得之利益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陳報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可增加之分配額(即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