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20號原告 江聰禮 被告臺中市大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周崇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9,440元(計算式:389.12平方公尺×12,000元/平方公尺=4,669,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