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122號

原告 詹昀融

上列原告詹昀融因與被告 黃敬恒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元(225萬元+99萬元=3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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