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五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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