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9號

原告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被告 陳信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550元(計算式:95,05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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