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8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林麗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吳福禱顏德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