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57號債權人星宇消防機電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八豐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補正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公司印文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八豐盟有限公
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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