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一)提供97年8月至98年7年每月營業額資料(請提供相關營收記帳資料)。
(二)提供菜市場攤位照片,並提供承租攤位之租賃證明。除經營上開小規模營業活動外,是否從事其他工作?如有,請一併提出薪資收入證明文件。
(三)據實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有無財產變動情形。
(四)債務人所有之屏東縣屏東市○○里○○路○號不動產是否業已拍定?其執行案號為何?
(五)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款帳戶含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自97年8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六)債務人於財產收入說明載明聲請清算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共計9,072元,上開費用皆應屬債務人固定開支,若以債務人陳報之個人收入情形,顯不足以負擔上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請說明:96年8月迄今間為何有足夠之經濟能力支付上開每月必要支出?並提出資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