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仲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仲聲字第13號聲請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黃豐玢 律師 董惠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撤銷仲裁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2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