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押租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9號原告明福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鋒 原告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賀 原告𡘙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峰 原告泓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德偉 被告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竟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押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