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664號債權人 鍾岷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霖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票號0000000號支票票款之依據(依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債務人並非發票人、背書人)。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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