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6號債務人乙○○○○○○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
42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至2萬2,000元(含全勤獎金2,000元及年終獎金5,000元),亦有債務人98年8月至99年6月薪資證明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4至154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96期清償,每期清償
1萬1,000元,合計總清償金額為105萬6,000元,清償成數為41.03%。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05萬5,760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74萬4,984元後,為31萬77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05萬6,000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債務人目前並無有效保單存在),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目前居住於臺北縣板橋市,其所陳報每月必要支出
數額為1萬326元,已低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臺北縣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792元,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
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債務人之還款能力固得參考債務人更生前2年之收入狀況,惟仍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實際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債務人自98年7月31日起迄今,其職業既已更動為通化魷魚羹店之受雇計時人員,平均每月收入為2萬1,000元至2萬2,
000元,自應以上開金額計列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再者,債務人現職工作收入固為減少,惟債務人是否能覓得與原職收入相當之工作,或以兼職等其他方式增加收入,非全然得由債務人決定,仍須視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景氣、環境及企業需求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況債務人自97年3月失業後迄今,所從事工作其每月收入均僅能與現職相當。自98年7月起迄今固定於現職,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工作8小時,星期六工作6小時,堪認已盡力工作賺取報酬,應予利用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機會,始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旨。
㈣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低於99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標準,
並將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力撙節每月支出,對債權人已屬有利。另又為求增加清償成數,債務人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清償年限,足徵債務人已盡清償能事而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債權人認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得工作29年,應延長還款期數為全額清償,顯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更生立法目的及規定不合。又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況(是否恣意揮霍無度、浪費或投機),僅為清算程序可否免責之判斷依據,非於更生方案時所需考量者,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1,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257萬3,849元││4.清償總金額:105萬6,000元││5.總清償比例:41.0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150,922│645│││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206,616│883│││限公司│││├──┼───────────┼─────┼────────────┤│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28,570│549│││限公司│││├──┼───────────┼─────┼────────────┤│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74,354│318│││限公司│││├──┼───────────┼─────┼────────────┤│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73,731│1,170│││限公司│││├──┼───────────┼─────┼────────────┤│6│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216,909│927│││限公司│││├──┼───────────┼─────┼────────────┤│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500,654│2,140│││限公司│││├──┼───────────┼─────┼────────────┤│8│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708,101│3,026│││司│││├──┼───────────┼─────┼────────────┤│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165,871│709│││限公司│││├──┼───────────┼─────┼────────────┤│10│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7,666│75│││司│││├──┼───────────┼─────┼────────────┤│11│甲○(台灣)商業銀行股│130,455│558│││份有限公司│││├──┼───────────┼─────┼────────────┤││合計│2,573,849│11,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