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德慶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德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德慶前因犯強盜、偽造文書、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減刑(除上開強盜罪部分外)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9年2月確定;復因妨害自由、偽證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後,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2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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