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育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育能犯如附表所示違反保護令等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育能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另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楊育能因犯違反保護令等5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3月確定;附表編號4、5所示2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民國99年8月23日)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園芳┌─────────────────────────────────────┐│附表:│├───────┬─────────┬─────────┬─────────┤│編號│1│2│3│├───────┼─────────┼─────────┼─────────┤│罪名│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6月12日│99年7月8日│99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9年度撤緩││關年度及案號│第20096號│第20096號│偵字第31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16號│99年度易字第1516號│99年度簡字第1685號││審├────┼─────────┼─────────┼─────────┤││判決日期│99年7月27日│99年7月27日│99年12月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16號│99年度易字第1516號│99年度簡字第1685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8月23日│99年8月23日│99年12月27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3月。││└───────┴───────────────────┴─────────┘┌─────────────────────────────────────┐│附表:│├───────┬─────────┬─────────┬─────────┤│編號│4│5││├───────┼─────────┼─────────┼─────────┤│罪名│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8月22日│99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33793號│第3379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06│100年度簡字第406│││││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7日│100年4月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06│100年度簡字第406│││││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4、5所示二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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