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建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建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1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提起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5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8罪、犯公共危險案件1罪經法院判處罪刑後,嗣由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8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與前開有期徒刑11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11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2871號函暨檢附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