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家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6年度毒偵字第5094號),聲請人不服本院之裁定(106年度毒聲字第626號),提起抗告,於抗告中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一○六年度毒聲字第六二六號裁定,於確定前停止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家倫因對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626號裁定不服,已提起抗告,惟於日前已收到執行通知,前開裁定確實有所違誤,爰依法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經法院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中適用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以
106年度毒聲字第626號裁定命聲請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聲請人不服本院上開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此有上開裁定書、本院收狀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茲臺灣高等法院尚未裁定,為免聲請人承受不可回復之損害,本院認有停止執行裁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4項,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崇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