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44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務人家立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呂宗憲人債務人 邱家緯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伍佰 陸拾肆萬 伍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2,059,845元│106.9.2│3.17│自民國106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858,157元│106.8.27│3.17│自民國106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2,727,294元│106.8.24│3.17│自民國106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