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93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沛釗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輝湟 債務人巫輝湟債務人 陳秀敏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三八0計算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七六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