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863號聲請人 謝沛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東興 、 吳思儀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提示日為112年6月1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提示日早於到期日112年7月6日,為無效提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