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27號聲請人 顧承翰 上列聲請人顧承翰因與相對人 廖語喬 即 廖美香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顧承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聲請事項附表(票號:WZ000000000)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然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故請確認其請求金額為何?倘有錯誤,請具狀聲請更正;其聲請狀訴訟標的與本票原本所載總金額亦不相符,併請一併聲請更正請求之總金額為何。
二、因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依法能請求之最高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6,故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利率及期間為何,倘有錯誤,請一併更正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