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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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5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范胡德 相對人 胡瑞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本人及第三人 蔡淑美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6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31日起至133年12月3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及第三人蔡淑美於94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2,200,000元,詎自98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930,
93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約定書、客戶信用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①98年11月9日、②98年9月28日雲院明非平決98年度司拍字第252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①98年11月22日、②98年9月30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25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北港鎮│ 樹子 腳││466-20│田│162│6分之1│法定空地0.0162公頃││0│││││││││││1││││││││││├─┼───┼────┼───┼───┼────────┼─┼──────┼───────┼───────────────┤│0│雲林縣│北港鎮│樹子腳││466-54│建│65│全部│法定空地6平方公尺││0│││││││││││2││││││││││└─┴───┴────┴───┴───┴────────┴─┴──────┴───────┴───────────────┘┌──────────────────────────────────────────────────────────────┐│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52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01│北港鎮樹子腳46│雲林縣北港鎮陽│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5.69│124.│陽台4.87│全部│││0││6-54地號│明路1號│加強磚造│二層59.69│06│││││1│││││騎樓12.93│││││││││││梯間5.7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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