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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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債務人 黃國惠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提出債務人配偶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提出債務人子女、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說明債務人平日上下班之交通工具及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如為機車,則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行照影本。
4.說明為何投保於台北市音樂業職業工會?其投保薪資如何計算?
5.說明債務人子女目前就學狀況為何?其學校名稱及地址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配偶之出生日期,其目前無法工作而須受債務人扶養之正當理由(外籍配偶非無工作之正當理由,又倘子女已就學,則照顧子女亦非無工作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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