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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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足妹選任辯護人洪大明律師
林明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的理由欄「二、(二)、1之褫奪公權部分」最末句之「併予宣告褫奪公權4年」,應更正為「併予宣告褫奪公權2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記載「田足妹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顯見論罪科刑的理由欄「二、(二)、1之褫奪公權部分」最末句之「併予宣告褫奪公權4年」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併予宣告褫奪公權2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蔡欣怡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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