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峰益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