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許弘毅
許弘道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勝凱 原告與被告 黃劉秋琴 、 黃子律 間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各自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其中276號土地部分:原告主張2人分別取得整筆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合計為4分之1;其他各筆土地部分:原告主張2人分別取得整筆土地權利範圍20分之1,合計為10分之1。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移轉登記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2萬7440元(計算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3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附表┌─┬─────────────────┬───────────────────┬───────────┐││土地坐落│土地標示│原告主張││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地目│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請求範圍│換算值額│├─┼───┼────┼────┼───┼──┼────┼─────┬─────┼─────┼─────┤│01│雲林縣○○○鎮○○○○段│275-8│建│11㎡│2400元/㎡│26400元│10分之1│2640元│├─┼───┼────┼────┼───┼──┼────┼─────┼─────┼─────┼─────┤│02│同上│同上│同上│275-9│建│1㎡│2400元/㎡│2400元│10分之1│240元│├─┼───┼────┼────┼───┼──┼────┼─────┼─────┼─────┼─────┤│03│同上│同上│同上│276│建│19056㎡│2400元/㎡│00000000元│4分之1│00000000元│├─┼───┼────┼────┼───┼──┼────┼─────┼─────┼─────┼─────┤│04│同上│同上│同上│278-12│建│54㎡│2400元/㎡│129600元│10分之1│12960元│├─┼───┼────┼────┼───┼──┼────┼─────┼─────┼─────┼─────┤│05│同上│同上│同上│278-13│建│3㎡│2400元/㎡│7200元│10分之1│720元│├─┼───┼────┼────┼───┼──┼────┼─────┼─────┼─────┼─────┤│06│同上│同上│同上│283-19│建│55㎡│2400元/㎡│132000元│10分之1│13200元│├─┼───┼────┼────┼───┼──┼────┼─────┼─────┼─────┼─────┤│07│同上│同上│同上│284-17│建│9㎡│2400元/㎡│21600元│10分之1│2160元│├─┼───┼────┼────┼───┼──┼────┼─────┼─────┼─────┼─────┤│08│同上│同上│同上│284-18│建│19㎡│2400元/㎡│45600元│10分之1│4560元│├─┼───┼────┼────┼───┼──┼────┼─────┼─────┼─────┼─────┤│09│同上│同上│同上│284-19│建│22㎡│2400元/㎡│52800元│10分之1│5280元│├─┼───┼────┼────┼───┼──┼────┼─────┼─────┼─────┼─────┤│10│同上│同上│同上│284-20│建│24㎡│2400元/㎡│57600元│10分之1│5760元│├─┼───┼────┼────┼───┼──┼────┼─────┼─────┼─────┼─────┤│11│同上│同上│同上│285-7│建│50㎡│2400元/㎡│120000元│10分之1│12000元│├─┼───┼────┼────┼───┼──┼────┼─────┼─────┼─────┼─────┤│12│同上│同上│同上│287-23│建│36㎡│2400元/㎡│86400元│10分之1│8640元│├─┼───┼────┼────┼───┼──┼────┼─────┼─────┼─────┼─────┤│13│同上│同上│同上│288-17│建│100㎡│2400元/㎡│240000元│10分之1│24000元│├─┼───┼────┼────┼───┼──┼────┼─────┼─────┼─────┼─────┤│14│同上│同上│同上│290-9│建│7㎡│2400元/㎡│16800元│10分之1│1680元│├─┼───┴────┴────┴───┴──┴────┴─────┴─────┴─────┴─────┤│備│1、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就雲林縣○○鎮○○段○○○○○○號建地部分重複請求,顯屬誤繕,爰予以剔除。││註│2、原告請求範圍換算價額合計為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