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張志有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附表:受刑人張志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106.07.08│106.07.11│106.03.1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年度案號│第2340號│第2340號│170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審││││││├─────────┼───────────┼───────────┼───────────┤││判決日期│107.02.08│107.02.08│107.02.0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3.06│107.02.08│107.04.18│││││(聲請書誤載為「107.03│(聲請書誤載為「107.04│││││.06」)│.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02號(編號1-2已定應執│702號(編號1-2已定應執│749號(編號3-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行刑有期徒刑12年)││││││└───────────┴───────────┴───────────┴───────────┘附表:受刑人張志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6.03.21│106.03.31│106.05.06││││(聲請書誤載為「106.03│(聲請書誤載為「106.03││││.30」)│.0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年度案號│170號等│170號等│170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審││││││├─────────┼───────────┼───────────┼───────────┤││判決日期│107.02.08│107.02.08│107.02.08│││││││├─┼─────────┼───────────┼───────────┼───────────┤│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5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5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4.18│107.04.18│107.04.18││││(聲請書誤載為「107.04│(聲請書誤載為「107.04│││││.16」)│.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49號(編號3-8已定應執│749號(編號3-8已定應執│749號(編號3-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行刑有期徒刑12年)│行刑有期徒刑12年)││││││└───────────┴───────────┴───────────┴───────────┘附表:受刑人張志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04.05│106.03.2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年度案號│170號等│170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審││││││├─────────┼───────────┼───────────┼───────────┤││判決日期│107.02.08│107.02.08││││││││├─┼─────────┼───────────┼───────────┼───────────┤│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5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4.18│107.04.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49號(編號3-8已定應執│749號(編號3-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行刑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