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15號上訴人 王喜雅 被上訴人梵狄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翰喬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3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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