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虎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9
月29日雲虎警偵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月31日至96年5月16日。
(二)地點:雲林縣虎尾鎮下湳22之8號「七姊妹小吃部」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每次新臺幣
7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員依法搜索而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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