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五八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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