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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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秩字第六○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被移警二分刑字第○九一○○一三九六一號移
主文 許美嬌 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拉客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凌晨一時許。
(二)拉客地點:新竹市○○路○○○巷口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四)查獲時間: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路○○○巷○號國際旅社三○六室。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許美嬌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 王文秉 於警訊時證述屬實。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檢查紀錄一紙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